人民网记者,我向你们反映联想电脑假促销真欺骗的问题,希望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我5月31日在招商银行网上看到一款联想IdeaPadY510AT8100(新品高端、模拟电视信号)的笔记本电脑在促销,当时写的市场价是11499元,促销价格是9360元,考虑到差价和支持联想的目的,我下单买了,2日客服向我确认。
  
  我本来想这是很简单的事情,但是接下来的的事情却让我有让人忽悠了的感觉。
  
  后来,据我所知,6月3日有消费者询问联想客服这款电脑的显存是DDR2还是DD3的,客服回答得很巧妙,他们说:工厂会根据物料成批生产本本,本本标配是DDRII667,如果DDRIII有料的话,那么就会是DDRIII的,不敢保证每个人的都是DDRIII的。
  
  在这里,客服显然说的是内存。我很不理解,客服是不懂业务还是故意混淆内存和显存这两个完全不同的配件关系?联想客服连这点最基本的知识也没有的话显然是不可能的。在这里有一点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联想的产品是缺少技术标准的,完全靠采购部门的采购情况来生产。如果真是这样的话,消费者很担忧,好不容易树起来的国际性的民族品牌竟会用最原始的工艺流程来生产产品?到现在为止,联想官网上也没有明示显存到底是DDR2还是DDR3的。
  
  从6月4日起,我就不停地在网上咨询客服和打800电话,询问我的机器什么时候能发货?他们的回答倒是很一致:目前此款本本暂时缺货,请大家再等待一下,我们已经把所有的订单都办理了加急,到料后会马上发货。12日,我打号码为01058864004的电话,姓田的主任终于明确地告诉我,机器要22日才到货,23日才可以给我发,同时告诉我,联想的规定是7至15个工作日发货的,23日发货没有超出他们的规定。
  
  现在问题又来了,联想在网上明明写的是促销而不是预定,我按照网上的提示,点击的是“立即购买”的键下的单,怎么会变成买期货了?这是其一;第二,如果真按照他们所谓的规定来讲,7-15个工作日发货,那他们为什么不在网上公示;第三,他们的7-15个工作日发货是从哪一天开始算起?有什么标准吗?
  
  是地球人都应该知道,电子产品降价的速度有多快?这款联想机器,我下单的时候联想官网价格是11499元,6月14日他们官网的价格已经降到9999元了,真的等他们23日给我发货,这款机器的市场价格我怕是9000元以内了。我是看到他们的促销广告和1000多元钱的差价才下单买这款机器的,如果当我真正拿到这款机器的时候价格已经发生逆转了,请问,我买他们的促销产品还有什么理由呢?他们这是在促销还是在卖期货?当然,就像他们的客服说的那样:你不要我可以帮你退单,说得轻松,他们为消费者考虑过吗?如果他们能在网上公示:他们的产品还没有采购原料更别说生产了,要过二十几天后才能发货的。说实在,我,包括很多的消费者都绝对不会买他们的产品,说不定我也早买好了其他品牌的促销产品。我们消费者因为信任联想而被深深套牢了。
  
  我真的很困惑,按道理来讲,联想这么一个大的国际品牌,是不会为了这点蝇头小利来伤害消费者感情和利益的,这对极力想要拥护、支持国产品牌的消费者的感情是一个很大的伤害啊。
  
  我买笔记本也不是第一次,而且在国外也买过,但是我可以说全世界也没有买一台笔记本要买27天的。我还从来没有听说过,材料还没有准备好就开始搞所谓的“促销”的。他们这是促销吗?还是在圈钱?
  
  直到今天,联想依然没有任何动作。我的电脑还不知道什么时间能收到。
  
  现在我有三个问题:希望你们能帮我解决:
  
   1,联想在还没有采购原料的情况下就在网站搞所谓促销严重违反了国家五部委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是不是欺诈行为?
  
   2,联想网站上都不说明产品的真正配置(显存是DDR2还是DDR3),是不是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3,我们买的的促销产品,现在变成了期货,而这期间联想自己的官网都已经降价的1000多元,我们是不是应该得到联想给我们相应的补偿?
  
  消费者:余庆更
  
  消费者信件所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零售商的促销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零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零售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促销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零售商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促销是指零售商为吸引消费者、扩大销售而开展的营销活动。
  
  第四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开展违反社会公德的促销活动,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不得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管理措施,确保消防安全通道的畅通。对开业、节庆、店庆等规模较大的促销活动,零售商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保证良好的购物秩序,防止因促销活动造成交通拥堵、秩序混乱、疾病传播、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第六条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
  
  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后在明示期限内不得变更促销内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变更除外。
  
  第八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其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应当依法纳税。
  
  第九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档案,如实、准确、完整记录促销活动前、促销活动中的价格资料,妥善保存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
  
  第十一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
  
  第十二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第十三条零售商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应当展示奖品、赠品,不得以虚构的奖品、赠品价值额或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
  
  第十四条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的,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
  
  零售商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连锁企业所属多家店铺同时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各店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限量促销的,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即时明示。
  
  第十五条零售商开展积分优惠卡促销活动的,应当事先明示获得积分的方式、积分有效时间、可以获得的购物优惠等相关内容。
  
  消费者办理积分优惠卡后,零售商不得变更已明示的前款事项;增加消费者权益的变更除外。
  
  第十六条零售商不得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
  
  第十七条消费者要求提供促销商品发票或购物凭证的,零售商应当即时开具,并不得要求消费者负担额外的费用。
  
  第十八条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第十九条鼓励行业协会建立商业零售企业信用档案,加强自律,引导零售商开展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促销活动。
  
  第二十条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上述单位举报,相关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规范促销行为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5日起施行。